(征求意見稿)
一、為加強治安防控、保障交通暢通有序,根據韶關市委常委會工作指導意見,參考機動車登記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對韶關市超標準電動自行車(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未納入《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進行臨時備案登記,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超標電動自行車(未納入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的純電二輪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其中,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指具有人力騎行功能,未納入《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的蓄電池電力驅動二輪車輛;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指不具有人力騎行功能,或者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術性能參數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2018),又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由蓄電池電力驅動的二輪車輛。
三、上述電動自行車由韶關市政府委托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臨時備案登記,以下簡稱備案登記,經發放臨時牌證后,上述電動自行車方可上道路行駛。
四、公安機關應當使用超標電動自行車備案登記APP辦理電動自行車備案登記業務,并建立數據庫,同時將數據接入移動警務平臺。
五、上述電動自行車備案登記期限為2019年5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止,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臨時備案登記手續。由公安機關為能夠提供合法證明的電動自行車辦理備案登記,并發放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使用期限截止為2021年4月30日。期間必須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可選擇分一年、二年的方式進行繳納)。個人限辦理一輛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備案登記。
六、申請電動自行車備案登記時,車輛所有人可通過到各指定電動自行車受理點或自行下載電動自行車備案登記APP進行備案登記,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屬于個人的,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原件拍照;電動自行車屬于單位的,提交單位身份證明原件拍照。
(二)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購車發票),限于新購買的電動自行車。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限于新購買的電動自行車。
(四)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十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臨時備案登記電動自行車的轉移備案登記手續。
十二、已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及時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一)電動自行車滅失;
(二)電動自行車報廢解體;
(三)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被依法撤銷。
十三、電動自行車號牌號碼按照號牌順序號領取,不能選號。
十四、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為個人的,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各項電動自行車備案登記和業務,單位代理人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和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電動自行車所有單位的書面委托。
十五、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和業務,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六、臨時登記電動自行車在使用期內,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同時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D、E、類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以及乘坐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頭盔;
(二)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
(三)應當按照規定懸掛臨時號牌并隨車攜帶有效期內的電動自行車交通強制保險憑證,駕駛人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關于摩托車通行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關于非機動車通行的規定。在已劃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在機動車道最右側行駛;在未劃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在車行道最右側行駛,并與相鄰或者前方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還要注意避讓行人;
(五)超標電動自行車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得超小時15公里;但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低于上對應標準,不得超過該限制時速;
(六)通過交叉路口,有交通信號的,應當遵守交通信號;沒有交通信號的,應當減速慢行;
(七)應當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正確使用燈光,不得逆向行駛,不得突然變向;
(八)超標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兒童,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九)超標電動自行車載人只限1人(不含駕駛人,但無獨立乘客座椅的不得載人),載物的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
(十)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有序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停放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十一)不得安裝遮陽傘、擋風被,以及擅自改裝、安裝等影響交通安全裝置。
十六、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參照摩托車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處理。
七、電動自行車登記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人的姓名、聯系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聯系方式(手機號碼)。
(二)車輛品牌、型號;
(三)車輛的類型(電動自行車、兩輪電動自行車);
(四)車輛的識別代號或電動機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備案登記:
(一)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部分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改裝、拼裝的、被盜搶的。
九、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應當安裝在電動自行車后端的中間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挪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或行駛證。除公安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行駛證。
十、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丟失、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及時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向備案登記機關申請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