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12月14日已經為大家介紹了劉軼鋒被重慶高速公路執法者撞傷的情況,劉軼鋒在醫院度過了艱難的一段時間之后,已經回到北京休養,本次事件也在有條不紊的進行處理。如果你還不知道這件事的前因后果,看看下面央視對此次事件的報道你自然會明白。
之前重慶交警方面認定這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執法車駕駛員陳發虎和劉軼鋒各付50%的責任,劉軼鋒方面表示不接受此處理結果,提出復議申請,認為執法車駕駛員應該負全部責任,并把執法車駕駛員告上法庭。最新消息,本月29日,“劉軼鋒被撞案”將在重慶酉陽開庭審理,希望能夠得到廣大摩友的支持。下面是劉軼鋒方面給各位摩友的告知書原文。
關于重慶哈雷摩托車劉軼鋒案件告知書
各位摩友:
自2015年12月14日央視《社會與法》頻道對重慶:哈雷摩托車與執法車相撞事件的最新調查情況進行報道后,引發了廣大摩友對該案件的關注和熱議。2015年12月17日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第三支隊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5]第2134000051002號)
認定:京A46888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劉軼鋒對本次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渝H70920號輕型普通貨車(即執法車)駕駛人對本次事故承擔同等責任?,F劉軼鋒已申請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復核,請求認定渝H70920號輕型普通貨車(即執法車)駕駛人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結合事實事況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論,我們認為對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劉軼鋒承擔本次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是錯誤的。
首先,劉軼鋒駕駛摩托車上高速行駛的行為是國家行政法律和法規所允許的,不屬于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違法行為。對于“劉軼鋒駕駛京A46888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違反禁令標志駛入高速公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之規定”的認定是錯誤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及國務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8條對于行人和部分低速車輛、駕駛人不允許進入高速公路作了相應列舉性規定,同時對高速公路上摩托車行駛也作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由此可見,國家頒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是允許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所以劉軼鋒駕駛摩托車在重慶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
在2015年12月14日央視《社會與法》頻道的節目播出中,中國政法大學的專家也對“摩托車能不能上高速”給出了專家論證意見,即我們國家并沒有法律禁止摩托車上高速行駛,所以摩托車是允許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這進一步說明劉軼鋒駕駛摩托車上高速行駛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是違法行為,沒有過錯。
其次,執法車輛違章變道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唯一真正原因。
事故發生后我們質疑此次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是什么?為何執法車輛會兩次連續變線并以40KM/H的速度行駛在超車道巡邏?
據調查兩車相撞的事實情況是:重慶高速公路執法人員陳發虎在事發路段一人(正常執法巡邏至少要兩人)駕駛執法車,在未采取鳴笛、警示或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措施的情況下,突然兩次違章變道強行攔截劉軼鋒正常行駛的摩托車,才導致的兩車相撞。這一事實情況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經得以認定(“執法車駕駛人員駕駛渝H70920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行駛過程中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之規定,有過錯,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
如果不是重慶高速公路執法人員陳發虎在執法過程中未采取鳴笛、警示或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措施的情況下,突然兩次違章變道強行攔截劉軼鋒正常行駛的摩托車,又怎會導致兩車相撞?由此,在認定“劉軼鋒駕駛摩托車進入高速行駛違法”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與事故發生沒有直接因果的摩托車駕駛人劉軼鋒認定為同等責任明顯是錯誤的!
目前,劉軼鋒的律師已向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第三支隊三大隊提出復核申請,經審查后認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復核受理條件,并于2015年12月29日由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作出復核受理通知書(渝高執三支復受字[2015]002-2號)。
深入剖析事件本源,我們認為重慶市高速執法隊員陳發虎在高速公路上連續兩次變線攔截劉軼鋒行駛中的摩托車致使其受傷、車輛受損并扣押其手機的行為不僅僅是一起交通事故案,而是一起暴力執法侵權案件!
根據公安部發布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36條、第74條,附件四第三條的規定: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時應當以巡邏為主,通過巡邏和技術監控,實現交通監控和違法信息收集。在高速公路發現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行駛、遺灑載運物、客車嚴重超員、車身嚴重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警報器、車載顯示屏提示燈方式,引導車輛到就近服務區或者駛出高速公路接受處理。
經過中國政法大學張樹義教授、卞修全教授、中國社科院李紅雷主任的專家論證,一致認為:陳發虎作為一名高速公路執法隊員,應該明確知曉高速公路上的執法規范,更應該清楚強行攔截摩托車駕駛人的嚴重后果!從執法車輛兩次連續突然并線攔截摩托車的行為及事故發生后扣押劉軼鋒手機的行為上看,高速公路執法人員陳發虎攔截意圖是明確的,是置劉軼鋒生命安全和財產利益于不顧的嚴重暴力執法行為!
綜上,劉軼鋒駕駛摩托車上高速是合法行為,并不存在過錯,且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應該對本次事故承擔責任。這是不爭的事實。
感謝各位摩友對本案及劉軼鋒本人的關心和支持,我們希望大家繼續支持和聲援“大師兄”劉軼鋒,正義終將得到伸張,勝利屬于我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劉軼鋒的律師團隊認為,首先劉軼鋒可以駕駛摩托車上高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重慶高速公路執法者禁止劉軼鋒有駁于《立法法》,所以劉軼鋒可以上高速。其次,劉軼鋒的律師團隊認為,執法人員攔截劉軼鋒正在行駛的摩托車致其受傷并扣押手機等行為時暴力執法行為,并非普通的交通肇事。根據以上兩條認為,執法人員應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下面是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
相信看了這些之后大家應該都有自己的想法了,個人覺得,雖然這只是一起個案,但一旦這場官司打贏了,將會給摩友們帶來一劑強心劑,也會讓社會重新認識摩托車愛好者群體,我們不是什么妖魔鬼怪!我們應該享有同等的路權!我們理應得到執法者的尊重!這些都需要我們一步步的爭取,而這場官司不僅是為了維護劉軼鋒的利益,也是我們千千萬萬摩友的。但是我們無法肯定一定能打贏,就算輸了,我認為也是一次成功,因為這件事給那些對摩托車有偏見的人、想要惡意傷害摩友的人敲響了警鐘,我們不會總是委曲求全,我們也會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維護摩托車的合法權益!因為我們已經忍耐太久了……
之前重慶交警方面認定這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執法車駕駛員陳發虎和劉軼鋒各付50%的責任,劉軼鋒方面表示不接受此處理結果,提出復議申請,認為執法車駕駛員應該負全部責任,并把執法車駕駛員告上法庭。最新消息,本月29日,“劉軼鋒被撞案”將在重慶酉陽開庭審理,希望能夠得到廣大摩友的支持。下面是劉軼鋒方面給各位摩友的告知書原文。
關于重慶哈雷摩托車劉軼鋒案件告知書
各位摩友:
自2015年12月14日央視《社會與法》頻道對重慶:哈雷摩托車與執法車相撞事件的最新調查情況進行報道后,引發了廣大摩友對該案件的關注和熱議。2015年12月17日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第三支隊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5]第2134000051002號)
認定:京A46888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劉軼鋒對本次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渝H70920號輕型普通貨車(即執法車)駕駛人對本次事故承擔同等責任?,F劉軼鋒已申請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復核,請求認定渝H70920號輕型普通貨車(即執法車)駕駛人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結合事實事況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論,我們認為對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劉軼鋒承擔本次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是錯誤的。
首先,劉軼鋒駕駛摩托車上高速行駛的行為是國家行政法律和法規所允許的,不屬于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違法行為。對于“劉軼鋒駕駛京A46888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違反禁令標志駛入高速公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之規定”的認定是錯誤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及國務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8條對于行人和部分低速車輛、駕駛人不允許進入高速公路作了相應列舉性規定,同時對高速公路上摩托車行駛也作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由此可見,國家頒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是允許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所以劉軼鋒駕駛摩托車在重慶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
在2015年12月14日央視《社會與法》頻道的節目播出中,中國政法大學的專家也對“摩托車能不能上高速”給出了專家論證意見,即我們國家并沒有法律禁止摩托車上高速行駛,所以摩托車是允許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這進一步說明劉軼鋒駕駛摩托車上高速行駛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是違法行為,沒有過錯。
其次,執法車輛違章變道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唯一真正原因。
事故發生后我們質疑此次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是什么?為何執法車輛會兩次連續變線并以40KM/H的速度行駛在超車道巡邏?
據調查兩車相撞的事實情況是:重慶高速公路執法人員陳發虎在事發路段一人(正常執法巡邏至少要兩人)駕駛執法車,在未采取鳴笛、警示或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措施的情況下,突然兩次違章變道強行攔截劉軼鋒正常行駛的摩托車,才導致的兩車相撞。這一事實情況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經得以認定(“執法車駕駛人員駕駛渝H70920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行駛過程中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之規定,有過錯,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
如果不是重慶高速公路執法人員陳發虎在執法過程中未采取鳴笛、警示或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措施的情況下,突然兩次違章變道強行攔截劉軼鋒正常行駛的摩托車,又怎會導致兩車相撞?由此,在認定“劉軼鋒駕駛摩托車進入高速行駛違法”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與事故發生沒有直接因果的摩托車駕駛人劉軼鋒認定為同等責任明顯是錯誤的!
目前,劉軼鋒的律師已向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第三支隊三大隊提出復核申請,經審查后認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復核受理條件,并于2015年12月29日由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作出復核受理通知書(渝高執三支復受字[2015]002-2號)。
深入剖析事件本源,我們認為重慶市高速執法隊員陳發虎在高速公路上連續兩次變線攔截劉軼鋒行駛中的摩托車致使其受傷、車輛受損并扣押其手機的行為不僅僅是一起交通事故案,而是一起暴力執法侵權案件!
根據公安部發布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36條、第74條,附件四第三條的規定: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時應當以巡邏為主,通過巡邏和技術監控,實現交通監控和違法信息收集。在高速公路發現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行駛、遺灑載運物、客車嚴重超員、車身嚴重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警報器、車載顯示屏提示燈方式,引導車輛到就近服務區或者駛出高速公路接受處理。
經過中國政法大學張樹義教授、卞修全教授、中國社科院李紅雷主任的專家論證,一致認為:陳發虎作為一名高速公路執法隊員,應該明確知曉高速公路上的執法規范,更應該清楚強行攔截摩托車駕駛人的嚴重后果!從執法車輛兩次連續突然并線攔截摩托車的行為及事故發生后扣押劉軼鋒手機的行為上看,高速公路執法人員陳發虎攔截意圖是明確的,是置劉軼鋒生命安全和財產利益于不顧的嚴重暴力執法行為!
綜上,劉軼鋒駕駛摩托車上高速是合法行為,并不存在過錯,且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應該對本次事故承擔責任。這是不爭的事實。
感謝各位摩友對本案及劉軼鋒本人的關心和支持,我們希望大家繼續支持和聲援“大師兄”劉軼鋒,正義終將得到伸張,勝利屬于我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劉軼鋒的律師團隊認為,首先劉軼鋒可以駕駛摩托車上高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重慶高速公路執法者禁止劉軼鋒有駁于《立法法》,所以劉軼鋒可以上高速。其次,劉軼鋒的律師團隊認為,執法人員攔截劉軼鋒正在行駛的摩托車致其受傷并扣押手機等行為時暴力執法行為,并非普通的交通肇事。根據以上兩條認為,執法人員應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下面是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
相信看了這些之后大家應該都有自己的想法了,個人覺得,雖然這只是一起個案,但一旦這場官司打贏了,將會給摩友們帶來一劑強心劑,也會讓社會重新認識摩托車愛好者群體,我們不是什么妖魔鬼怪!我們應該享有同等的路權!我們理應得到執法者的尊重!這些都需要我們一步步的爭取,而這場官司不僅是為了維護劉軼鋒的利益,也是我們千千萬萬摩友的。但是我們無法肯定一定能打贏,就算輸了,我認為也是一次成功,因為這件事給那些對摩托車有偏見的人、想要惡意傷害摩友的人敲響了警鐘,我們不會總是委曲求全,我們也會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維護摩托車的合法權益!因為我們已經忍耐太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