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州深圳因為禁行電動車可謂“火”遍全國,《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草案)》,涉及之廣泛、手段之決絕、制裁之嚴厲,在國內同類管理條例中都堪稱“極端”。當初,“全面封殺電動車”的提法甫一公布,便招致一片質疑與非議。如今相關“草案”提交審議,當地職能部門絲毫不改初衷,當真是視民怨沸騰于無物!如此這般,偏激而輕率的地方立法,不僅未能最廣泛地凝聚共識,反倒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城市的價值分裂。一面是市政管理需要,另一面則是市民出行權利,該怎樣權衡取舍?著實要三思才是。
廣州深圳對電動車禁行封殺,可謂震驚全國!多家主流媒體發聲,聲討其惡劣行為:
騰訊新聞、人民日報:電動車考驗社會管理不應一禁了之
新華每日電訊:封殺電動車是公共治理手段的極端化
中國青年報:禁電動自行車最沒有技術含量
法制日報:全面禁止應是城市治理最后選項
關于“封殺電動車”的原因,相關負責人給出過自解釋,“事故太多了,死亡2345人,背后就是兩千多個家庭”。這套說辭溫情脈脈,儼然是一片苦心。可是,若用之來作為“立法原因”,還是未免顯得太過兒戲了。首先,孤立、單一的傷亡數字,并無任何說服力可言。即便要坐實“電動車高危”之罪,也至少該統計出個事故率才是;再者說,現代社會“理性人為自我行為負責”,公共管理者實在不必擺出那套“為你好”的家長做派說事。
其實,廣州的這一“草案”除了立法初衷難成立,同樣也缺乏明確的上位法依據。不論是國家層面的交通法規,還是廣東省一級的管理條例,都沒有 “封殺電動車”的相關表述。既然如此,試問未來的《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要如何通過合法性審查?這樣一部合法性存疑的法規,又怎樣能生效施行呢?早前曾有觀點指出,廣州此舉“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而時至今日我們越發相信,這一判斷仍然成立
毋庸諱言,電動車亂象確該治理。只不過,“封殺”并不是治理,而只是以犧牲弱勢人群權益為代價,成就管理部門“一了百了”之快意的野蠻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