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號稱史上最嚴厲的“禁摩限電”整治行動在深圳進行,沒收的電動車堆積如山, 媒體報道深圳交警重點打擊在地鐵口、公交站點、口岸和商業區等聚集非法拉客違法行為,此外,還將對嚴重超標、沒有牌照的電動車、摩托車進行查處。
網民議論:事實上,每個騎整車重量超過40公斤、時速超過20公里的人都是違法的。但是如果一項法規置如此之多的人于違法境地,那么該反思的恐怕不是后者,而是前者吧?
深圳“禁摩限電”戰績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社會業態發生變化,過去受影響的主要是非法營運和無證運營者,如今受沖擊最大的是快遞公司。
據悉2015年全年,深圳涉及“禁摩限電”工作的投訴有1500多宗,占所有交通類投訴的65%,涉摩涉電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41人,同比上升27.66%。雖然去年深圳交警查扣電動車、摩托車352714輛,拘留違法人員5347名,但由于涉摩涉電非法營運有利可圖、違法成本較低、超標電動車源頭管理存在瓶頸等原因,未能在降壓涉摩涉電交通事故方面達到預期的效果。
按目前公布的數據來看,深圳警方共查扣電動車17975輛,扣留874人。一時間,嚴重倚賴電動三輪車送貨的深圳快遞企業陷入了無車可用、大量快件積壓的尷尬境地。
那么,快遞業等行業違規使用電動三輪車到底應不應該整治?
“禁摩限電”有依據,運動式打擊留下的隱患怎么辦?
早在2012年,深圳就確定了對于本市范圍內從事公共設施搶修、郵政(含報刊投遞)、快遞等行業,以及運送桶裝飲用水、瓶裝燃氣等單位所使用的電動自行車,采取總量控制原則,經統一載物托架和車身顏色,納入規范管理后,允許上路行駛。
不僅如此,《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還對以運營載客為主或以送貨載物為主的“電動三輪車”等非機動車上道行駛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如“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此外,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駕駛改裝、加裝動力裝置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駕駛不符合相關標準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以及“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等非機動車駕駛行為屬于依法應予處罰的行為。
由此可見,深圳市對快遞業違規使用電動三輪車送快遞,應該算是“明令禁止”的。
目前,深圳市特殊行業備案車輛達到3.8萬輛,其中快遞業近1.3萬輛,占所有行業總數的34%,全市28家特殊行業中,物流快遞業是配額最多的一個行業。顯然,對快遞業而言,“禁摩限電”整治行動打擊或治理的是快遞業違規使用電動三輪車的行為,即:快遞企業使用不在“配額”管理范圍之內的電動車派送快件的行為。
在“禁摩限電”行動導致大量快遞業電三輪(兩輪)車被查處引起輿論高度關注后,深圳市交警表態,為確保快遞業運營,在目前全市13000多兩輪電自行車配額的基礎上,針對快遞業推出增加5000輛電動二輪車配額、取消兩年一次的特殊行業電動自行車的備案審核,延長過渡期,給予相關快遞企業“緩沖”等新措施。
中國快遞協會原副秘書長、永驛物聯智庫資深專家邵鐘林表示,解決快遞電動三輪車難題最重要是解決其合法身份問題,即推出快遞“專用車”。但此次為快遞業增加的配額均為兩輪電動車。在業內看來,電動兩輪車在快遞業運輸中遠不及三輪車實用,不僅運量偏小,而且不便密封,易造成快遞丟失。
“禁摩”不“禁摩”,老百姓只能承受?
深圳“禁摩限電”運動經自媒體發酵之后,網友質疑之聲不斷擴大,有人認為既然電動車不安全,汽車也不安全,甚至事故致死率更高,那是不是也要禁止汽車?有人質疑政府懶政,即便符合規定的車不會被抓,但注冊登記的手續其實非常繁瑣。
面對種種質疑,深圳警方一再出面說明:“50名快遞員被拘、800余輛快遞車輛被查扣是夸大其詞”、“禁摩限電并非針對快遞業”,但不少快遞員仍表示每天提心吊膽,身邊就有同事被拘留,電動三輪車被查扣,很多人已經準備辭職??爝f公司則表示每天的快遞業務也受到影響,積壓嚴重。網友也紛紛對自己快遞的安全及時送達表示擔憂。
對于政府的一道“禁摩”令,老百姓就只能默默承受嗎?梳理以下輿論場中的不同意見,也顯示出,人們對于地方政府粗暴治理模式的擔憂。
一、人們對于電動車不安全的恐懼心理,不應該導致一刀切地否決,而是促進我們直面摩托電動車的問題并善加治理。每一種交通工具應有的路權,每一個人選擇交通工具的權利,都應該得到尊重的。何況選擇摩托電動車出行的本就是經濟弱勢群體,需要的是法律的傾斜而不是打壓。
二、“配額”給得太少,遠遠無法滿足快遞市場的龐大需求。這種臨時“恩賜”,說明此前給的“配額”確實太少,更何況,就算增加了這5000輛備案電動車,也依然無法滿足龐大的快遞市場需求。深圳快遞需要多少電動車,市場比任何人都聰明。以安全為名,把“配額”的權利死死地攥在手里,不僅違背市場經濟規律,而且很容易滋生尋租空間。
三、任何一次簡單粗暴的運動式治理,都很難做到“精準打擊”,更難以保證長期有效。一刀切下去,這次運動侵犯了多少普通人的正常權益實在難以估量,很多車主財力有限,以扣押方式剝奪其物權,難免受到抵制。
四、地方在對“超標”電動車加以整治時,不能只整治末端使用者,更要在設計、生產和銷售等前端環節加強監管。這倒不是說限電本身有問題,而是指其操作上可能陷入末端治理,卻未溯及更深層的問題——很多電動車“超標”,非使用者之過,問題出在其他環節。當下我國雖有電動車國標,可沿用的仍是17年前的標準,最高車速不超過20km/h、整車質量不超過40kg,這也被認為跟現在的技術和路況不太匹配;還有,目前的國標在生產商、銷售商那里,動輒淪為廢紙,電動車行業從生產到銷售全鏈條普遍“失序”,大量電動車“帶病上路”。整治“超標”電動車的成本,不宜只讓末端使用者承受,更要在事先監管上著力,以免落得養魚執法之虞。
五、以禁代管是簡單粗暴的“懶政”行為,交通執法部門可與物流專家溝通交流,對快遞的最后一公里問題進行試點改革,如建設快遞綜合服務網點等,疏導解決問題而不是一刀切。促進低收入人群的就業,從快遞企業角度去約束摩托電動車輛的使用,從工廠生產、消費渠道等方面監督促進摩托電動車輛的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