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摩托車主
9月1日,《貴陽晚報》曾報道的摩托車主不服“禁摩令”起訴交管局一案在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云巖區(qū)公安交管局副局長出庭應訴。庭上,貴陽的“禁摩令”是否合法成為辯論焦點。
據(jù)車主劉先生介紹,今年4月14日,其駕駛證件齊全的摩托車行駛至紫林庵十字路口時,被云巖公安交管分局的民警攔下檢查,交警按照違法機動車禁令標識的處罰,處以記3分、罰50元。
對此,劉先生覺得不合情理。他認為,從立法層面來講,“貴陽禁摩令”是地方性法規(guī),有悖上位法。此外,摩托車同樣屬于機動車,將摩托車差別對待,交管部門不能“一刀切”式地一禁了之,剝奪了路權(quán)。
事后,劉申請行政復議失敗,最終才決定用起訴的方式維權(quán),他訴請法院判令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附帶審查“貴陽禁摩令”的合法性。
昨日,這起案件在南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作為被告一方,云巖區(qū)公安交管局副局長鄭鴻出庭應訴。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向法庭遞交了車輛登記、行駛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對于這些證據(jù),被告對真實性不持異議。
在法庭辯論階段,原告代理律師貴州群眾事務所的李律師表示,交管部門對原告車輛的處罰依據(jù),是按照2009年,貴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發(fā)布關(guān)于市區(qū)部分道路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這個通告實施至今,屬于規(guī)范性文件,而按照國辦、省市對于規(guī)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監(jiān)督等要求,該通告并不合法。
對此,應訴方表示,禁止二輪摩托車駛?cè)胍画h(huán)道路,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39、90條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部門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發(fā)布通告僅是一種告知社會的方式和途徑。因此,道路禁摩標牌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設,處罰依據(jù)也是該法。
針對“貴陽限摩令”是否合法的問題,在庭審上,雙方充分發(fā)表了辯論意見,庭審持續(xù)約1個小時,法院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