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認為體型不大的電動三輪車應該不屬于機動車,而經權威機構鑒定后卻讓人大吃一驚。
在濟南發生的一起電動三輪車和汽車刮擦的交通事故中,當事人駕駛的比德文牌小型電動三輪車經過鑒定后,認定屬于機動車范疇,上路要符合機動車的管理規定,不僅要掛牌行使,還要取得駕駛證。
魯網記者獲悉,今年4月,濟南市歷下區工業南路發生一起電動三輪車和汽車刮擦事故。為了充分劃分事故責任,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歷下區大隊委托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對事故做了相關鑒定。
記者從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交通司法鑒定意見書》看到,對該比德文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進行了詳細分析。經過對三輪車的檢驗,排除了該三輪車屬于電動車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的定義,最終認定屬于機動車范疇。
所謂機動車,是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
然而,對于類似小型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一事,大多數消費者并不知情。
“我們以為這種電動三輪車是非機動車,購買時也沒有銷售人員告訴我,就是圖個方便。如果屬于機動車需要掛牌,我們就不買這種了。”顧大姐告訴記者。
根據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同時,機動車生產企業還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標準,并進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產業目錄,消費者才能到各地交警部門進行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