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廣東早年由于摩托車“兩搶”案件頻發以及水車保有量大,政府為便于管理而實施“禁摩”手段。我們總說,“禁摩”這種“一刀切”的管理辦法,既不人性化也不科學。的確,時過境遷,廣東也逐漸意識到“禁摩”所帶來的各種弊端。
由于廣東省多數城市地區不再發放摩托車牌照以及不開放駕考服務,但卻未禁止摩托車銷售市場,使得民眾仍舊選擇駕駛摩托車代步。致使交警在處理交通案件時無法確定摩托車車主信息,徒增工作難度。廣州番禺交警大隊一直都在向政府反映該問題,多次提出恢復番禺區摩托車登記注冊的建議卻不得回復。
而在本次《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開展摩托車“帶牌銷售”試點工作的通知》意見征集稿中可以看出,廣東省領導已經深刻意識到摩托車管理的重要性。關于開展此項工作的目的也很明確,就是為了解決廣東省摩托車無牌無證突出問題,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那么“帶牌銷售”是什么意思呢?簡單來說,“帶牌銷售”就是用戶在購買車輛時,由商家現場提供的上牌一站式服務。不僅能緩解車管所的工作壓力,也能有效杜絕買車不上牌的現象發生,是一種非常科學和成熟的車輛管理模式。
鑒于我們這么多年“反禁摩”的經驗和各地方政府大力開發交警鐵騎隊伍來看,政府對于摩托車的便利性和經濟性是有深刻認識的。雖然每次用于“禁摩”的理由都顯得那么單薄無力,但或許這也只是他們在思考如何治理摩托車問題的一個緩兵之計。
另外,作為“禁摩限電重災區”的深圳,現在也已經進入逐步開放摩托車的工作當中。小編有絕對的信心,在不久的將來,摩托車又會在我華夏大地上重放光彩的!
最后,小伙伴們也可以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將自己對于《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開展摩托車“帶牌銷售”試點工作的通知》(意見征集稿)的合理建議遞交上去。反禁摩,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和義務!
附錄:(摘抄于廣東省公安廳官網)
關于公開征求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開展摩托車“帶牌銷售”試點工作的通知》意見的公告
為深化我省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我廳決定在全省推行摩托車“帶牌銷售”試點工作,為此草擬了《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開展摩托車“帶牌銷售”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根據省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15日。社會各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聯系人:張修遠,聯系電話:020-83110600
2、郵遞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嘉禾街尖彭路388號 廣東省交通管理局車管處。
3、電子郵箱:cgcywk@126.com。
4、傳真:020-36220815。
廣東省公安廳
2018年12月28日
關于開展摩托車帶牌銷售試點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以下統稱摩托車)管理工作,解決我省摩托車無牌無證突出問題,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省廳決定在全省開展摩托車“帶牌銷售”試點工作。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帶牌銷售”試點適用范圍
各地可以根據當地道路交通管理實際情況,確定開展摩托車“帶牌銷售”試點范圍,除依法不予摩托車注冊登記的地市外,每個地市至少應確定一個縣(區)作為試點。試行“帶牌銷售”的產品包括試行區域范圍內所有經市場監督部門登記的摩托車銷售企業出售的國產摩托車,但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除外。各地最遲應當在2019年1月15日前開展試點工作,并逐步擴大試點范圍。2020年6月1日后,總結試點經驗,在全省全面實行摩托車“帶牌銷售”工作。
二、完善車輛查驗工作流程
各地公安交管部門要明確摩托車“帶牌銷售”的業務流程、工作職責和違約責任,完善摩托車新車注冊的查驗、檢測工作。“帶牌銷售”車輛實行售前集中查驗制度,集中查驗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車輛查驗前,申請企業應準備好待查驗的相關資料: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及標準照片并粘貼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
(二)車輛管理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安排查驗員上門,按照規定查驗項目對待售車輛進行逐車查驗,比對《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公告數據,符合規定的,由查驗員填寫《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在車輛標準照片和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上加蓋查驗員個人業務專用名章,確定車輛號牌號碼并記載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將《機動車查驗記錄表》裝入專用密封袋,密封后加蓋查驗員個人業務專用名章,交“帶牌銷售”企業,同時發放車輛號牌、專用固封裝置。
(三)查驗員將已查驗的車輛相關情況及號牌號碼進行書面記錄,帶回車輛管理所交登記審核崗備查。
(四)“帶牌銷售”企業應當將車輛號牌安裝在已查驗的對應車輛上,供購車人挑選,同時,應妥善保管查驗資料,不得擅自拆封密封資料。
(五)對銷售的非免檢摩托車,“帶牌銷售”企業申請查驗前,應將摩托車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出具檢驗報告單,查驗員查驗車輛時核對檢驗報告單后一并存入查驗資料進行密封。
(六)經過查驗領取了號牌的摩托車,長期無法售出,或者車輛調撥外地銷售的,原號牌及查驗檔案收回,收回的號牌繼續用于本企業“帶牌銷售”的其他摩托車。
摩托車登記服務站開展業務,需要查驗車輛的,由輔助查驗員按上述流程進行查驗車輛,并領取摩托車號牌。
三、規范“帶牌銷售”摩托車業務代辦
各地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明確“帶牌銷售”企業的業務代辦范圍,督促其制定業務流程,落實工作責任,充分發揮摩托車銷售企業的代辦作用,提高辦事效率。
(一)“帶牌銷售”企業負責確認購買人身份以及核實車主申請車輛注冊登記的真實性、合法性,并通過圖文方式,交車輛管理所審核、存檔。
(二)“帶牌銷售”企業應當為車主提供車輛購置稅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代辦服務,在交付摩托車前,應當為車主辦理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在摩托車售出后的3日內為車主代辦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繳費。
(三)交付“帶牌銷售”的摩托車時,銷售企業應當確認駕駛人持有相應駕駛資格的駕駛證,并提醒其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四)“帶牌銷售”的摩托車,憑《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已生效《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單》,自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起15日內,可以臨時在道路上行駛,未售出的摩托車不得違法上道路行駛。
(五)“帶牌銷售”企業應當于摩托車售出后的5個工作日內,持機動車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購車發票注冊登記聯、完稅證明、保險憑證等資料以及密封的《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
(六)“帶牌銷售”企業為車主代辦車輛注冊登記,除規費外,不得收取車主其他費用。
四、優化“帶牌銷售”摩托車注冊登記程序
各地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將摩托車注冊登記工作部分程序前置,調整優化摩托車注冊登記程序,為“帶牌銷售”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創造條件。
(一)公安交管綜合應用平臺增加“帶牌銷售”摩托車直接確定號牌號碼功能,各地應根據當地摩托車號牌使用情況及日常號牌用量,按順序依次啟用摩托車號牌號段,通過統一選號系統進行備案,提前制作摩托車號牌。
(二)車輛管理所根據車輛查驗和銷售企業申報情況,按自然序號確定發放摩托車號牌號碼、數量。根據我省群眾習慣,各地可以剔除號牌中含數字“4”的號牌號碼。
(三)車輛管理所審核相關資料,核對《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信息,比對《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公告數據、核查盜搶記錄,按照查驗時預先確定的號牌號碼進行注冊登記,當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交摩托車銷售企業。
(四)購買和使用摩托車,應當取得相應資質摩托車類駕駛證,車輛管理所在辦理摩托車注冊登記時,不得為無相應資質摩托車類駕駛證的人辦理摩托車注冊登記。1人辦理3輛以上摩托車注冊登記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啟動嫌疑調查程序,排除違規使用身份證明、有償為他人代注冊登記車輛的情形。
(五)摩托車銷售企業代辦車輛注冊登記后,應當于3日內通知機動車所有人領取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單,或者按照約定郵寄給機動車所有人。
五、加強摩托車銷售監管
各地應當積極協調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在試行區域范圍內強制推行摩托車“帶牌銷售”模式,加強信息互通,協同解決“帶牌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聯合開展摩托車“帶牌銷售”運行情況檢查,確保本轄區居民、持本轄區居住證的外地居民購買的摩托車以及在本轄區使用的車輛,必須帶牌銷售、使用。
建立健全日常監管機制,協調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加大流通領域摩托車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摩托車銷售企業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對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銷售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責令停止銷售,并處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充分發揮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的作用,及時處理涉及摩托車銷售的申訴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摩托車“帶牌銷售”打好堅實的基礎。
六、提升便民服務水平
各地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進一步簡化摩托車注冊登記手續,增加摩托車注冊登記服務站點,方便群眾就近辦理摩托車注冊登記及其他交管業務。積極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向農村延伸交管服務。
(一)各地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當地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稅務部門簡化辦稅流程,針對摩托車推出網上辦理車輛購置稅服務,方便納稅人辦牌辦證。
(二)結合本地實際在摩托車銷售比較集中的地方培育和增設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實行“帶牌銷售”和現場辦理牌證。摩托車銷售企業設立登記服務站的,可降低設站條件,不強制要求設置專門辦事大廳和相應崗位。
(三)積極協調機動車安檢機構利用移動式摩托車檢測線、便攜式檢測設備,下鄉為農村摩托車車主提供上門檢測服務,代辦車船使用稅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四)充分利用鄉鎮政務服務網點、農村“兩員兩站”,結合車輛管理所“流動服務車”下鄉活動,固定時間,深入農村實行上門服務,辦理摩托車注冊登記。并根據需求,業務范圍逐步擴大到核發檢驗合格標志、補換領駕駛證、機動車牌證等業務。
(五)打破摩托車駕駛人培訓市場壟斷,大力扶持鄉鎮摩托車駕駛人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業務。各地應按常住人口每50萬設一個摩托車類駕駛人考場的標準,在條件適合的中心鄉鎮新增考場,為廣大農村群眾提供摩托車類駕駛人考試服務。
七、工作要求及其他
(一)各地要把摩托車“帶牌銷售”試點工作納入交管“放管服”改革中整體推動,加強社會宣傳,及時向當地摩托車經銷企業做好政策調整的解釋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市,“五小車輛”其他類型車輛,也可以實行帶牌銷售。地市車輛管理所應當加強對基層的業務指導,認真組織實施,定期開展檢查,保證“帶牌銷售”工作順利開展。
(二)本通知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各地在試點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省廳交管局。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廣東省公安廳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