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商會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為契機,提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希望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訂改變城市“禁限摩”的困境。提交建議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
1、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未經允許的,不得通行。遇有重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建議修改為: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臨時措施。未經允許的,不得通行。遇有重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建議原因:明確交通限制的時限。避免地方交管部門擴大交通限制的時限,將臨時政策變為長期政策。如:城市“禁限摩”,部分地區交管部門隨意出臺長期的“禁限摩”規定,禁止摩托車這一合法交通工具在道路上通行,引起了廣大消費者和企業的不滿,限制市場經濟的活動正常運行。
2、第四十八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建議修改為:出臺涉及道路通行的長期限制性的地方規定,需報國務院審核備案。地方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建議原因:涉及道路通行限制性規定與民生緊密相關,關系著廣大老百姓出行的幸福感,也關系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進程,推出需慎思篤行,由國務院負責審核備案,起到監管作用,可以推進地方政府治理的法制化、科學化、民主化更加完善。
地方政府需要公道,而不是霸道,商會是國內摩托車行業發言力度最大的了,他們的話不管用就都別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