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伶雅) 3日起《四川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代擬稿)》(以下簡稱《辦法》)在省政府法制辦網上征求意見,全省或將實施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制度,環保檢驗合格將分發綠色和黃色檢驗環保合格標志。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相關部門將不予辦理機動車有關合格手續。如果你對代擬稿內容有什么建議和意見,可于5月21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新購車
排放未達標不得注冊
《辦法》規定,新購機動車未達到本省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交管部門不得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跨省、市(州)轉移的機動車未達到轉入地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交管部門不得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同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也寫入代擬稿,即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事業,鼓勵和支持優先選用清潔能源機動車型,鼓勵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對排氣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車輛實行更新淘汰。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
可根據實際限制黃標車
根據《辦法》,全省機動車將實施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制度。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分為綠色檢驗環保合格標志和黃色檢驗環保合格標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可以采用紙質或電子標志。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具體辦法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交通運輸部門不予辦理營運機動車定期審驗合格手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會同公安交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對使用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可以采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限制措施,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公安交管部門應在限制行駛區域設置相關限制行駛標志。
檢驗方法
由省級環保部門公布實施
《辦法》規定,全省實行在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制度,要求在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由省級環保部門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并將委托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告。未經省級環保部門委托,不得開展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省級環保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統一的機動車環保檢驗方法與技術規范并公布實施。新購機動車達到本省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辦理注冊登記前免予接受環保檢驗。
抽檢排放
環保部門不得收費
《辦法》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可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檢,可會同交管部門對環保限行道路上的高排放及排放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檢。被抽檢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抽檢。環保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抽檢,不得收取費用。
同時,《辦法》還規定,經環保檢驗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核發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不達標的機動車,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維修并進行復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城市空氣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經濟鼓勵、限制行駛等措施逐步淘汰具有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的機動車,經維護治理或采用排放控制技術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照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予以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