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環保部《關于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第四階段限值實施日期的復函》(環辦函〔2010〕1390號)、《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及魯環函〔2011〕605號文件有關規定和要求,現就我市執行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指《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V階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階段排放控制要求(簡稱國四標準)。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凡不滿足國四標準要求的輕型汽油車、兩用燃料車、單一氣體燃料車不得銷售和注冊登記。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除壓燃式輕型汽車外,凡不滿足國四標準要求的壓燃式汽車不得銷售和注冊登記。
四、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滿足國四標準要求的壓燃式輕型汽車不得銷售和注冊登記。
五、辦理外地轉入本市的汽車,凡不符合國四標準要求以及經環保檢驗(或維修后檢驗)不合格的外地轉入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六、購車人可通過機動車環保網(www.vecc-mep.org.cn)查詢達到國四標準的車型。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八、本通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