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等24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08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羅保銘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24件規章:
一、海南省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嚴禁破壞旅游風景區自然資源的通告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四、海南省艾滋病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五、海南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六、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
七、海南經濟特區個體工商戶管理辦法
八、海南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九、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
十、海南省天然橡膠原產品收購許可管理辦法
十一、海南省沿海防護林保護管理辦法
十二、海南省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十三、海南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十四、海南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使用管理辦法
十五、海南省流動人口暫住IC卡管理辦法
十六、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戒毒工作的決定
十七、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網絡管理規定
十八、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
十九、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土地補償標準規定
二十、海南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二十一、海南省勞動保護監察暫行規定
二十二、海南省勞動監察規定
二十三、海南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二十四、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