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報訊(記者 楊志英 通訊員 牟建平)昨日,記者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獲悉,新版《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從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私家小汽車行駛達到60萬公里的要引導報廢。
按照新規,機動車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在檢驗有效期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應當強制報廢。在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但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如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公里后,有關部門要引導其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