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環規大氣[2016]3號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快推進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管理的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根據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便民惠民的決策部署要求,我部決定依法開展新生產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工作。現將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信息公開主體
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其生產、進口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保信息,包括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并對信息公開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二、信息公開內容
(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基本信息;
(二)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具體內容詳見附件1;
(三)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信息: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驗、在用符合性檢驗和出廠檢驗信息,包括檢測結果、檢驗條件、儀器設備、檢測機構信息等,具體檢驗項目詳見附件2。
三、信息公開時間和方式
(一)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以隨車清單的方式公開主要環保信息,具體要求見附件3。
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在機身明顯位置粘貼環保信息標簽,公開主要環保信息,具體要求見附件4。
(二)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在本企業官方網站公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并同步上傳至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網址:www.vecc-mep.org.cn),供政府有關部門、公眾和企業查詢使用。
暫不具備在本企業官方網站公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條件的生產、進口企業,應在產品出廠或者貨物入境前,在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環保信息。
四、實施時間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開始試運行,請各有關企業積極參與調試。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將新生產、進口機動車的環保信息,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予以公開。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將新生產、進口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保信息,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予以公開。
五、監督管理
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檢驗信息核查機制,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機動車生產企業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按要求進行信息公開。
鼓勵社會公眾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公開的環保信息進行監督,依法通過環保舉報平臺反映有關問題,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及時查處舉報反映的問題。
對未按照本公告要求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公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的,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對相關企業予以處罰,處罰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同步上傳至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
我部將對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環保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執法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六、有關要求
(一)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免費向企業提供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上傳和查詢服務,免費向社會公眾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費用。
(二)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可以直接查詢、使用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生產、進口企業通過其他途徑重復報送或提供類似信息。
(三)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主要為企業、公眾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公開服務,不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檢驗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進行人工審核、修改等處理。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對所公開環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確需對已公開信息進行更正的,應先發布信息更正公告或通知,再及時更正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相關內容,并作出說明。
(四)我部委托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建設、運行、維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
(五)發動機和其他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關鍵零部件生產、進口企業可以參照本公告要求進行環保信息公開。
七、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 崔明明
電話:(010)66556297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 季歐
電話:(010)84916280-8104
特此公告。
附件:1.污染控制技術信息要求
2.各類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具體檢驗項目
3.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
4.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標簽要求(試行)
環境保護部
2016年8月24日
抄送: 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8月25日印發
附件1
污染控制技術信息要求
根據《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 18352.5-2013)、《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 18352.3-200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 17691-2005)、《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 14762-2008)、《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Ⅲ階段)》(GB 14622-2007)、《輕便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Ⅲ階段)》(GB 18176-2007)、《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與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GB 26133-2010)和《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19756-2005)等機動車排放標準規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技術信息應包括車機型基本參數、動力系信息、污染控制信息、傳動系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快推進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管理的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根據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便民惠民的決策部署要求,我部決定依法開展新生產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工作。現將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信息公開主體
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其生產、進口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保信息,包括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并對信息公開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二、信息公開內容
(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基本信息;
(二)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具體內容詳見附件1;
(三)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信息: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驗、在用符合性檢驗和出廠檢驗信息,包括檢測結果、檢驗條件、儀器設備、檢測機構信息等,具體檢驗項目詳見附件2。
三、信息公開時間和方式
(一)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以隨車清單的方式公開主要環保信息,具體要求見附件3。
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在機身明顯位置粘貼環保信息標簽,公開主要環保信息,具體要求見附件4。
(二)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在本企業官方網站公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并同步上傳至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網址:www.vecc-mep.org.cn),供政府有關部門、公眾和企業查詢使用。
暫不具備在本企業官方網站公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條件的生產、進口企業,應在產品出廠或者貨物入境前,在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環保信息。
四、實施時間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開始試運行,請各有關企業積極參與調試。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將新生產、進口機動車的環保信息,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予以公開。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將新生產、進口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保信息,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予以公開。
五、監督管理
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檢驗信息核查機制,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機動車生產企業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按要求進行信息公開。
鼓勵社會公眾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公開的環保信息進行監督,依法通過環保舉報平臺反映有關問題,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及時查處舉報反映的問題。
對未按照本公告要求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公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的,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對相關企業予以處罰,處罰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同步上傳至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
我部將對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環保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執法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六、有關要求
(一)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免費向企業提供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上傳和查詢服務,免費向社會公眾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費用。
(二)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可以直接查詢、使用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生產、進口企業通過其他途徑重復報送或提供類似信息。
(三)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主要為企業、公眾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公開服務,不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檢驗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進行人工審核、修改等處理。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對所公開環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確需對已公開信息進行更正的,應先發布信息更正公告或通知,再及時更正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相關內容,并作出說明。
(四)我部委托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建設、運行、維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
(五)發動機和其他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關鍵零部件生產、進口企業可以參照本公告要求進行環保信息公開。
七、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 崔明明
電話:(010)66556297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 季歐
電話:(010)84916280-8104
特此公告。
附件:1.污染控制技術信息要求
2.各類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具體檢驗項目
3.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
4.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標簽要求(試行)
環境保護部
2016年8月24日
抄送: 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8月25日印發
附件1
污染控制技術信息要求
根據《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 18352.5-2013)、《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 18352.3-200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 17691-2005)、《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 14762-2008)、《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Ⅲ階段)》(GB 14622-2007)、《輕便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Ⅲ階段)》(GB 18176-2007)、《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與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GB 26133-2010)和《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19756-2005)等機動車排放標準規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技術信息應包括車機型基本參數、動力系信息、污染控制信息、傳動系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