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鼓勵技術進步,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摩托車。
本規(guī)定所稱摩托車,是指輕便兩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車應當報廢:
?。ㄒ唬├塾嬓旭偫锍踢_到10萬公里的輕便兩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累計行駛里程達到8萬公里的正三輪摩托車;
?。ǘ┦褂媚晗捱_到8-10年的輕便兩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使用年限達到7-9年的正三輪摩托車。具體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以上使用年限內,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車輛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ㄋ模┠ν熊嚾加拖牧砍^國家《公告》確定的相應排量定型車出廠標準規(guī)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ㄎ澹┙浶蘩砗驼{整仍達不到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六)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術后,排氣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
第四條 摩托車達到使用年限或累計行駛里程后,依據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檢驗合格的車輛,可延長使用年限,但延長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部門的規(guī)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xù)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強制報廢。
第五條 對符合報廢條件的摩托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銷登記,并禁止上路行駛。
第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車輛,應當自本規(guī)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報廢。
第七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